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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质量强链实施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质量强链是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的工作要求,更加科学、规范、精准地实施质量强链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基础设施效能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编制了《质量强链实施指南》,现予印发,供在质量强链工作中参照。

        附件:质量强链实施指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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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近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印发实施最新修订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重新界定团体标准主导起草单位:新《细则》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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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管理,高效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标准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并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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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培育一批高质量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面向全省征集2024年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应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立足解决省、地区或行业内的创新性和典型共性标准化问题和需求,其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标准化试点项目和标准化示范项目,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类别,其主要任务是:

  (一)标准化试点项目

  通过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标准化试点,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科学构建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和总结推广经验,推动标准化全面支撑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建设等各项工作,争取实现各领域标准的全覆盖。

  (二)标准化示范项目

  在我省已完成终期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中优选一批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成果显著的项目,进一步总结、提升、推广标准化经验成果,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高本行业标准化水平,推动标准化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申报条件

  标准化试点和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标准化试点项目

  1.申报单位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其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重视标准化工作。

  2.申报单位的工作成效或行业地位居申报地区(行业)前列,正常运作3年以上。

  3.申报单位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或者工作制度,具有一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工作经费和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

  4.申报单位3年内无评估不合格的国家级或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已承担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不得就相同或者相似项目任务重复申报。

  5.申报单位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标准化示范项目

  除满足上述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已通过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终期验收;

  2.申报单位已有的技术成果、工作经验或管理与经验模式具有较强典型特色和示范带动作用;

  3.申报单位愿意公开标准体系和非涉密的标准内容,推广本单位标准化经验成果,带动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或示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各地级以上市申报单位向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答辩质询或者现场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择优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或中央、国家直属在粤企事业单位一般应先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将项目推荐函、项目申报表、项目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同时,请申报单位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s://amr.gd.gov.cn/standard/,需用省统一身份认证法人账号或法人授权的经办人账号注册登录)按要求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

  1.广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表

       2.广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表

       3.广东省标准化试点_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联系人:黄诗琳,联系电话:020-3883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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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增深圳标准认证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导社会以高标准促进高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深圳标准认证制度的职能,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新增四个产品认证目录,分别为:循环扇、对流式加热器、家用扫地机器人、电动牙刷。企业申报认证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请联系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王女士(83219801)、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王女士(8252639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处王先生(83070761)。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标准认证小家电行业产品目录

  2.深圳标准认证小家电行业产品先进性评价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附件1.深圳标准认证小家电行业产品目录

        附件2.深圳标准认证小家电行业产品先进性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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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领跑者”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领跑者”“深圳标准”认证、“深圳标准创新示范基地”“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领跑者”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6日。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二)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

  三、申报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限内登录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https://qqzq.baoan.gov.cn)搜索申报项目,根据要求在线填报相关材料。请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本项目在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的申报系统将于2024年3月6日24时自动关闭,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证明;

  (三)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五、受理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六、注意事项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七、业务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27836262;联系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质量标计科胡艺。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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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深圳标准”认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领跑者”“深圳标准”认证、“深圳标准创新示范基地”“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示范企业”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深圳标准”认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6日。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二)上一年度通过“深圳标准”认证。

  三、申报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限内登录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https://qqzq.baoan.gov.cn)搜索申报项目,根据要求在线填报相关材料。请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本项目在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的申报系统将于2024年3月6日24时自动关闭,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证明;

  (三)“深圳标准”认证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五、受理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六、注意事项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七、业务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27836262;联系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质量标计科胡艺。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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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联合会):
       现将《202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以下是《202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全文
       2024年是深入推进《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实现纲要2025年发展目标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深入推进纲要各项重点任务实施,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以标准有力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全力提升开放水平、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标准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标准化事业自身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力量。
       一、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加快推进新一轮标准升级
       1. 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农药、淀粉、石化、铀矿冶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引领传统行业升级改造。
       2. 加强涉及安全的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实现“当强则强、应强尽强”。
       3. 推动农机装备、数控机床等领域标准升级,促进装备材料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转型。
       4. 在新型储能、氢能、安全应急装备等领域超前布局一批新标准,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5. 加快升级家电、家具、装饰装修材料等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家电能效水效、废旧家电回收相关标准,助力大宗消费品更新换代。
       6. 升级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完善两化融合标准体系,加快数字化转型标准研制。
       7. 推广新型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电等新型基础设施标准。
       8. 加强高端消费电子、绿色产品等领域标准研制,满足高端化、绿色化消费需求。
       9. 健全适老家具家电、适老设备及互联网应用、康复辅助器具等适老产品标准,保障老年人生活安心舒心。
       10. 完善餐饮、家政、旅游、文化娱乐、健身等领域标准,提振服务消费信心。
       二、培育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大力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
       11. 积极参与ISO、IEC、ITU等国际标准组织治理,在战略实施框架、评估框架、路线图等方面贡献中国智慧。
       12. 修订《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
       13. 鼓励各方更广泛参与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活动。
       14. 推动设立文化遗产保护、数字营销等领域国际标准组织新技术机构。
       15. 在气候变化、金融服务、数字经济、新能源、航空航天、船舶、中医药等重点领域提出一批国际标准提案。
       16. 聚焦碳达峰碳中和、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关键和新兴技术领域,新增一批国际标准组织注册专家。
       17. 探索在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力系统、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组建一批国际标准化创新团队,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库建设。
       18. 实施一批标准化能力建设合作项目,重点面向东盟、中亚、南亚、非洲等地区,开展标准化培训合作,加强国家间标准互学互鉴。
       19. 加强标准信息交流对话,进一步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开展标准互换,持续推动电动汽车、农业、电力等领域中外标准互认合作。
       20. 推动举办虹桥国际经济论坛标准化分论坛,搭建标准化高端对话平台。
       三、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集中力量开展一批标准稳链重大标志性项目
       21. 健全核心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业、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工业设计、工业仿真、数据库等工业软件标准,夯实产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22. 加快制定增材制造专用材料、关键金属件检测等标准,推动增材制造普及利用。
       23. 发布实施稀土采选精矿、稀土冶炼分离、高端稀土加工、稀土二次资源回收等标准。加快研制再生钢铁原料、再生高温合金原料、再生塑料和橡胶等再生材料标准。
       24. 以芯粒互联接口、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等集成电路标准研制为重点,加快构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25. 推进机器人整机可靠性信息安全、典型场景应用要求等标准制定,推广工业、农业机器人场景应用。
       26. 制定一批北斗规模应用国家标准,延长北斗规模应用价值链。
       27. 开展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标准研制,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28. 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加强服务安全、人工标注安全、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等关键环节安全标准研制。
       29. 围绕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安全,发布实施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系列安全标准。
       30. 制定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工程机械电动化标准,推动工程机械电动化转型。
       31. 开展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架构、云边协同、本地互联、产品评价等标准研制,实现智能家居互联互通。
       32. 统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同步推动技术攻关、标准研制、产业推广。
       33. 加强上下游标准化技术组织协调联动,综合运用各层级标准构建与产业链相适配的标准链。
       34. 发布一批标准稳链标志性成果,组织召开经验交流现场推进会,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范式。
       四、加快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优化新型标准体系、着重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35. 持续优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系,在有色金属、塑料、土方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风电设备等重点领域开展标准体系优化升级试点,围绕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加大力度整合一批、修订一批、制定一批、废止一批标准。
       36. 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清理存量、严控增量,梳理、排查和整改地方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不当,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和问题,清理超范围制定、技术内容不合规的地方标准。
       37. 制定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失信信息分类、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国家标准,推动评价信息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支撑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监管。
       38. 优化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加强前沿技术安全评估与缺陷分析关键标准制定。
       39. 推动构建协调配套的国家标准样品体系,加大绿色生态、生物技术、金属及非金属材料、能源等重点领域标准样品研制力度,丰富标准样品的种类和数量。
       40. 制定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国家标准,为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提供指导。
       41. 完善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网络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一体化平台网络接入机构管理规范。
       42. 推进标准实施数据调查,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考核评估方案,形成“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
       43.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统计分析点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
       44. 建立健全法规引用标准、标准实施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提升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
       45. 加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规范管理力度,统筹布局、系统建设,强化目标导向、效果评价,发挥点上发力、面上示范、整体带动的作用。
       46. 大力推进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形成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和模式,推广一批标准实施效果典型范例。
       47. 建立标准化创新活跃度指数模型,分期发布全国、地方和企业标准化创新发展报告。
       48. 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标准体系,推进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强制性标准,完善华北区域“3+2”标准化战略协作机制,健全长三角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发布一批“同事同标”的区域协同地方标准。
       49. 聚焦食品、交通、现代服务业、涉水事务等粤港澳大湾区三地共需领域,公布一批“湾区标准”。
       50. 建设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为海峡两岸民众提供标准信息服务。
       51. 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推进国际标准化创新型城市和城市标准化创新综合试点建设。
       五、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
       52. 围绕消费品、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领域,积极转化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水平。
       53. 结合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产业、贸易、科技和工程建设等领域合作需求,加快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加大中国标准海外应用和互认力度。
       54. 加快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相关规则协调对接,推动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互衔接。
       55. 研究制定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的指导意见,以高标准促进高水平开放。
       56. 提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国际对应程度,提高技术委员会委员成为国际标准注册专家的比例。
       57.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开展标准制度型开放试点,优先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58. 推动我国团体标准组织国际化发展,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和培育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
       59. 更好发挥中欧、东北亚、中俄、中国—东盟、中德、中法、中英等多双边机制作用,开展标准化务实合作。
       60. 积极拓展阿拉伯、非洲、美洲等区域相关国家的合作伙伴关系,签署更多标准化合作文件。
       61. 建立中美政府间标准与合格评定对话机制,加强标准化合作交流。
       62. 在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合作平台,提出更多标准化合作议题。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机制框架下,谋划更多标准化成果。
       六、实现标准化事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着力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扩大标准化影响力
       63. 修订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推动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64. 探索建立行业标准代号年报工作制度。
       65. 大力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能力评价。
       66. 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的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抽查。
       67. 贯彻落实《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深入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
       68. 加快出台关于深化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69. 统筹建设、科学管理各级各类标准化技术组织,围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前沿技术和新兴领域,前瞻布局一批标准化项目研究组、标准化技术组织。
       70. 积极推进标准数字化研究,开展标准数字化试点。
       71. 深入推进技术组织联络机制实施,畅通技术组织“微循环”。
       72. 持续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际标准组织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考核评估,加强结果运用,实现“能进能出”动态管理。
       73. 组织开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
       74. 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超过300家。
       75. 持续办好“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周”活动。
       76. 鼓励企业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深入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
       77. 持续做好农业农村、智能制造、循环经济、服务、社会管理等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78. 用好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智库资源,加强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技术路径设计和发展趋势研判。
       79. 深入实施《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完善标准化相关职业分类体系和职业标准,推进标准化人才职业建设。
       80. 开展全国标准化人才分类统计,建设全国标准化人才分类培养库。
       81. 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强化标准化相关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标准化技术专业,大力培养标准化应用型人才。加大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壮大我国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选拔培养企业标准化总监。
       82. 组织举办标准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标准化政策宣贯解读。
       83. 进一步丰富标准云课、委员网络讲堂课程资源,加大标准化教材编制出版力度,全面培育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
       84. 综合运用各类媒体载体,通过专家论坛、内部刊物和“两微一端”媒体渠道,宣传标准化工作成效。
       85. 持续做好纲要实施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贯彻落实纲要的创新实践和有益经验。
       86. 开展重要国家标准宣传解读,通过一图读懂、小视频等多种宣贯形式,不断提升国家标准权威性和影响力。
       87. 举办世界标准日活动,广泛开展标准化宣传,营造标准化工作良好氛围。
       88. 新批准一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修订《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加强创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同步推动技术攻关、标准研制、产业推广,及时将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
       89. 批准设立一批国家标准验证点,制定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与管理办法。
       90. 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推动纲要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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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助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标准创新性企业梯度培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度广东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可全年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申报时间为2024年2月4日至4月30日,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规则

  (一)企业按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地址为https://www.esib.org.cn),通过“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录后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按住所地准确填写对应的行政区域,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认企业规模,根据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所属行业细类。

  (二)企业登录信息平台,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级别,标准创新型企业的评估依据可在信息平台上进行查询。企业根据各项指标符合情况按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须同时按要求上传承诺书,确认后提交。

  (三)集团及其下级所属单位是独立法人的,均可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集团企业申报时可提供下属子公司企业相关工作成果作为佐证材料,下属子公司不可使用集团或同级子公司的工作成果材料进行申报,且集团企业和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仅可使用一次。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纳入工作重点,按照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文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推荐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平台建立本地区标准创新性企业数据库,做好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精准服务。

  (三)各地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2024年度标准创新型企业优秀案例,宣传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成熟经验,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宣传纳入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

  附件:

  1.广东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

       2.广东省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

       3.广东省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联系人:马蕾、陈劼,电话:38835918、38835689)

最新通告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企业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引导员工自觉参与执行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标准化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
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第九条  企业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
       第十条  企业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标准的,应当符合版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
企业标准代号为“Q”,企业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机构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对其制定的相关企业标准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竞争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提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设标准化课程或者专业,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第三十条  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FXCxRczg1yFn13KHV67i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