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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磅推出20条举措 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记者8月16日获悉,《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已经深圳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正式印发,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

       民营经济是深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圳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全力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设立平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23年年底前出台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在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新型储能等新兴领域大力培育一批民营领军企业,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民营企业纳入国家、省民营企业百强名单,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的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给予奖励。2023年年底前出台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应用场景开放。加大高端装备、智慧物流、商贸消费、安全应急、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对涉及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开放的应用场景,对民营企业实现“应放尽放、应批尽批”。以“揭榜挂帅”等形式举办场景应用大赛,获奖产品优先列入创新产品目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者参与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国家和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

       五、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依托地方征信平台整合水电、海关、税务等银行迫切需要的公共数据及金融、商业等领域的数据资源,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精准信用画像提供支持。设立50亿元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适当降低资金池入池门槛、提高补偿比例,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加快形成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城市老旧资源。2023年年底前出台扩大民间投资若干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深圳证监局)

       七、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鼓励招标人免除民营企业投标担保,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当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数量不足或者经评审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除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的监管和核查,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坚决防范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八、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试行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023年年底前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性质的公平竞争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前海管理局)

       九、优化统一大市场准入环境。加快推动深圳放宽市场准入24条特别措施落地实施,进一步放宽电信、能源电力、数据要素等领域市场准入。持续开展重大交易平台推介活动,鼓励民营企业进一步参与深圳数据交易所、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深圳国际珠宝玉石综合贸易平台、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等重大交易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抓住“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发展机遇,成立专业化绿电绿证服务机构,加快建设“走出去”行业服务平台和海外服务驿站,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健全民营企业海外维权服务全链条工作网络。2023年年底前制订境外投资指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委)

       十一、优化信用服务机制。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健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行政处罚后信用修复渠道主动告知机制,实行信用修复“一口办理、一次办成”。2023年年底前出台深圳市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使用统一的信用报告代替多部门开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十二、加快企业合规示范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贯通,探索完善企业合规行刑衔接和合规验收结果互认机制。2023年年底前发布实施企业合规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十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23年年底前统一全市法院立案服务标准,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办结,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对变相不立案“零容忍”。除应当先行调解的纠纷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直接登记立案。诉前调解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同意调解的,即转立诉讼案件。(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十四、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涉外地刑事案件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深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建立民营企业家市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五、推进规范文明监管执法。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推行合并检查或者组织联合检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立案、违法取证等问题,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全面推广涉企柔性执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十六、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动机制,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等制度,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七、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全市各级党政负责同志与民营经济人士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推动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十八、支持行业商协会搭建政企沟通平台。研究制定支持行业商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枢纽平台、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商协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鼓励行业商协会开展政策宣贯、行业调研、行业监测、标准制定,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十九、优化服务民营企业家水平。搭建民营企业家服务平台,实施青年民营企业家提升计划,办好“深圳企业家日”活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大力培育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讲好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表彰一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持续探索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激励机制。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营造尊重、支持民营企业家成长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公安局、深圳证监局)

         原文出处:http://szsb.sznews.com/PC/layout/202308/17/node_A01.html#content_310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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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号公告】《证券公司核心交易系统技术指标》等2项金融行业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3〕48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公司核心交易系统技术指标》(JR/T 0292—2023)、《期货公司监管数据采集规范 第1部分:基本信息和经纪业务》(JR/T 0293—2023),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7月28日

       附件1:证券公司核心交易系统技术指标
       附件2:期货公司监管数据采集规范 第1部分:基本信息和经纪业务
         原文出处: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7424094/content.shtml
最新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3〕110号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2023年7月21日14时30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大楼二楼会议室举行关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听证会。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听证报告公布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参加人报名及参会情况

  2023年6月1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召开〈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就听证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产生方式、报名条件、报名要求、报名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布和说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对报名人员进行遴选,确定了9名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听证参加人,并于2023年6月29日发布公告,公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2023年7月10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等听证会议程及会议材料;2023年7月21日14时30分,听证会如期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召开,9名听证参加人全部到会,其中2名听证参加人通过线上方式参会,所有听证参加人都发表了听证意见。

  (三)听证组及听证陈述人参会情况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深圳市司法局汪伟担任本次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钟洁瑜和陈萌作为听证组成员,三人组成听证组主持了本次听证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凌非另担任书记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芳和吕秀清担任听证陈述人,介绍了《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依据、目的和主要修订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观点

  本次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意见或建议共计十三条,梳理归纳如下:

  1.建议在第十八条中增加公众异议回应的相关表述。

  2.建议对第十八条第二项的“申请人将申报信息公示”的方式进行明确。

  3.建议对第五条第二款中“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含义进行明确。

  4.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评委会成员和评审人员的遴选要求。

  5.建议缩短评奖周期至每二年举办一届。

  6.建议将个人纳入评奖范围。

  7.建议在第四章中适度加入“构建立体化宣传矩阵平台,并为此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的内容,并由政府牵头,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和深圳市质量教育基地之间建立链接,各方合力打造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展示和教育平台。

  8.建议在第五章中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理程序进行细化。

  9.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对评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建议增加从评审员库和行业专家库除名的惩罚制度。

  10.《管理办法》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评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评审管理规范》)部分术语不一致,建议做好《管理办法》与《评审管理规范》的衔接,对于相同内涵的作统一表述,不同内涵的作出区分。

  11.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中“企业法人”修改为企业。

  12.建议删除第十六条“既要瞄准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的内容。

  13.建议除了评审人员主动申报回避,补充依申请回避程序,即在确定评审人员名单后,对名单进行公示,由申报主体提出回避申请,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允准。

  三、听证组对听证参加人观点的意见

  结合听证会情况,听证组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述第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管理办法》有关公众异议处理程序的表述过于简化,应相应增补,并在《评审管理规范》中作出具体规定,此意见应予采纳。

  (二)关于上述第二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原则上由申请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可以采用文件流转、网站公开、宣传公告等多种方式,应在《评审管理规范》中对公开范围和方式等做出明确,此意见应予采纳。

  (三)关于上述第三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对“国际国内的最高荣誉”的含义在《管理办法》中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利于评奖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此意见应予采纳。

  (四)关于上述第四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关于人员甄选问题,目前《管理办法》中有原则性规定,如评委会成员由评委会主任批准后聘任,评审人员通过考核录用或能力评估的方式来遴选,可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并通过《评审管理规范》,此意见应予采纳。

  (五)关于上述第五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明确规定,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同时和奖项相关活动的设立、调整、变更,都应按严格按程序报批,因此依据上位法规定,市长质量奖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

  (六)关于上述第六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从国际范围看,目前允许个人申报质量奖的还是少数,从国内来看,国家质量奖和部分省政府质量奖确实允许个人申报,但是为数不多。从深圳实际看,目前纳入个人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候选人数量少,达不到市长质量奖优中选优的预定目标,因此当前修订中暂时不宜设置面向个人的奖项。

  (七)关于上述第七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管理办法》第四章单设一个章节对奖项宣传推广要求进行了规定,覆盖面、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本建议已在第四章中有所体现,可对原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八)关于上述第八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关于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此意见应予采纳,可合理采取措施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九)关于上述第九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对失信评审人员采取从专家库除名等方式,有利于对不良评审行为实施惩戒和维护评奖工作秩序,此意见应予采纳,可在《管理办法》《评审管理规范》有关责任条款中增补相关规定。

  (十)关于上述第十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应对具体的行文表述进行梳理、统一和规范,此意见应予采纳。

  (十一)关于上述第十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法律上“企业”的范围大于“企业法人”,此处采用“企业”概念更为准确,此意见应予采纳。

  (十二)关于上述第十二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市长质量奖非评不授,所以评定标准对于实现奖项政策目标至关重要。第十六条自《管理办法》制定之初延续至今,强化体现了评奖工作国际对标和与本土特色结合的特点,另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的规定也成为奖项持续改进的依据,因此,原则上还是应当保留在《管理办法》中作为指导评奖工作的规则。

  (十三)关于上述第十三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通过依申请回避和任职前主动回避相结合,可以更好地保证评奖工作的公平公正,此意见应予采纳。

  专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原文出处:http://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10753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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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工信部联消费﹝2023﹞10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便于理解《工作方案》,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重要意义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稳增长是今年宏观政策的首要任务”。国务院常务会强调,“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增强发展动能,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全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列为首要任务。轻工业是传统优势产业和重要民生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的16.2%,是工业经济稳增长的重要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三部门联合编制了《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推动轻工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编制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有助于支撑工业经济稳定增长

       轻工业具有规模体量大、消费带动强、产业覆盖广、产业链完备的特点。2022年,轻工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达24.3万亿元,实现利润1.54万亿元,分别占整体工业的17.6%和18.3%。累计出口9535.4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6.5%,对于稳定传统工业基本盘十分重要。当前,受外部环境复杂严峻、需求恢复承压等因素影响,轻工业增长面临一定困难。2023年上半年,轻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0.4%,低于工业平均。《工作方案》围绕稳增长目标,提出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聚焦11大重点行业分类施策,开展系列标志性活动,稳住基本盘,壮大新动能,发挥重点省份带动作用,引导资源要素向轻工业发展集聚,支撑工业经济恢复增长。

       (二)有助于提振扩大需求

       消费需求是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工作方案》提出充分激发内需潜力、积极稳住出口优势等任务,通过大力实施“三品”战略、搭建高质量展览展示平台、联动线上线下拓展消费场景、稳定传统出口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推动形成市场相通、产业相融、创新相促、规则相联的轻工业高质量国内国际双循环。围绕家居用品、老年用品、婴童用品、食品、预制化食品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消费热点,拓展多元消费场景,扩大产品应用范围,推动提振消费市场。

       (三)有助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轻工业发展已进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工作方案》统筹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强化质量意识,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巩固和挖掘长期竞争优势,推动行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部署推动产业生态协调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等重点任务,培育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轻工产业集群等发展主体,推动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开展强链稳链行动、数字化赋能转型行动、绿色安全发展行动等,以质的提升引领带动量的持续增长。

       二、《工作方案》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工作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稳住重点行业,发挥重点区域带动作用,着力优化供给结构,提升产业链整体效率,着力创新消费场景,提振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轻工业平稳增长,为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向好提供支撑。

       《工作方案》确立了近期发展目标。2023—2024年轻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速4%左右,规上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突破25万亿元。重点行业规模稳中有升,主要产品国际市场份额保持稳定。新增长点快速发展,推广300项以上升级和创新产品,轻工百强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培育升级50个规模300亿元以上轻工特色产业集群。轻工业在扩内需、促消费中的作用更加凸显,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稳步推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成效扩大,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三、《工作方案》工作举措

       《工作方案》以稳增长为主线,以重点产业为抓手,以主体培育为重点,以产业链提升为核心,提出着力稳住重点行业、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充分激发内需潜力、积极稳住出口优势、推动产业生态协调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等6方面任务。

       (一)着力稳住重点行业

       家居用品领域,实施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开展智能家居互联互通发展行动,强化标准引领和平台建设,促进融合发展。开展“百企千县万村美丽家居”行动,推动绿色智能家居产品进乡村。塑料制品领域,扩大特种工程塑料、高端光学膜、电池隔膜等在航空航天、新能源、电子信息、交通等方面的应用。推广新型抗菌材料等医用塑料。造纸领域,推进林纸一体化建设,科学利用竹浆、蔗渣、秸秆及其他非木原料。开发适合婴幼儿和老年人群的护理卫生产品。提高热电联产比例和效率,扩大生物质能源应用。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皮革领域,开发高端绿色化、时尚化和功能化皮革材料,扩大在汽车、家居等领域应用。建设高端新型绿色鞋材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皮革时尚日、设计周等活动。提升制革制鞋装备技术智能化水平。电池领域,加快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原电池等领域关键技术及材料研究应用。大力发展高安全性锂离子电池、铅炭电池、钠离子电池等产品,扩大在新能源汽车、储能、通信等领域应用。食品领域,加快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加强粮油、畜禽水产等优质原料基地建设。进一步壮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等特色食品产业集群。引导食品产业与康养、旅游、科普、娱乐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功能性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消费市场。

       (二)培育壮大新增长点

       老年用品领域,深入实施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丰富老年用品品种。提升适老产品设计、研发、检测、认证能力。加快老年用品标准制修订。培育老年用品产业园区。鼓励地方设立专项支持老年人家庭住宅及家具设施适老化改造。婴童用品领域,大力推广教育类、模型类、户外及运动类婴童用品。举办玩具和婴童用品创意设计大赛,推动新国潮、博物馆、文旅IP等品牌授权。实施品质育儿与产品质量安全工程。文体休闲用品领域,利用体育赛事等活动,加快推广冰雪和户外运动器材、运动休闲自行车等产品。推动“书法进课堂”,推广文房四宝产品。制定工艺美术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培育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和大师工作室。生物制造领域,加快生物制造产业发展顶层设计,加大各类创新资源投入力度。加快非粮原料应用,大力拓展秸秆等大宗农林废弃物原料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物基材料、非粮食原料生物能源等产品应用试点。加强特色植物原料开发创新,推动活性原料生物制造规模化生产,加大在食品、化妆品等行业的应用。预制化食品领域,实施推动食品工业预制化发展行动方案,大力发展方便食品、自热食品、米面制品、预加工菜肴等产品形态。加强预制化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多元消费场景。

       (三)充分激发内需潜力

       一是大力实施“三品”战略。组织行业和重点地区大力开展“三品”全国行系列活动,打造轻工新品、名品、精品矩阵。强化设计赋能,加速工业设计向研发、制造、销售等环节拓展。编制《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轻工)》。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轻工区域品牌,加强地方标志性轻工产品培育。在家用电器等行业开展品牌建设。二是搭建高质量展览展示平台。用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高规格平台,促进轻工中小企业国际合作、项目投资和技术交流。组织举办食品工业“三品”成果展。支持举办行业国际展会,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对接,激发市场消费活力。三是联动线上线下拓展消费场景。开展“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吃货节”等促销活动。大力发展智能家居体验馆、智能电器生活馆、健康照明体验中心等新零售业态,培育50家以上智能家居体验中心。培育老年用品展会、博览会,举办老年用品产业发展大会,开展“孝老爱老购物节”活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四)积极稳住出口优势

一是稳定传统出口市场。引导皮革、五金制品、照明电器、玩具等行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全球产业链分工地位,积极参加国际展览展示活动,提高品牌产品出口比例。支持家用电器、皮革等行业龙头企业“走出去”,建设海外设计研发机构及营销渠道,加快建立国际化品牌。二是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指导轻工行业加强“一带一路”、RCEP地区市场研究,引导企业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投资。推动自行车产业在广西、海南等地建设国际化产业基地、研发中心和贸易中心。加快推动通过中欧班列运输轻工产品,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三是加强外贸公共服务。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和产品认证制度。推动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和便利通关等工作,引导和帮助轻工企业在协定伙伴国或地区享受关税减免。积极推进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合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五)推动产业生态协调发展

一是强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组织开展轻工百强、科技百强和细分行业十强企业宣传推广活动。利用百链千企等产融对接平台,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发展。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增强为企服务能力。二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轻工产业带中国行”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平台对接、技术交流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发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作用,帮助轻工中小企业开展诊断咨询服务。培育一批轻工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行动。三是梯度培育轻工产业集群。培育50个轻工“三品”示范城市,支持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建设一批轻工领域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大力培育轻工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举办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大会,交流推广集群转型升级经验。四是推动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探索东部地区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开展园区结对、企业结对、订单结对,推动制造环节有序转移。鼓励有意愿的地区举办制造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促进转移项目落地。

      (六)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一是开展强链稳链行动。推动企业积极创建各级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针对家用电器、皮革、洗涤用品等行业薄弱环节,加快研制技术创新路线图和产业链图谱,推动关键原材料、零部件、装备技术突破。开展运动休闲自行车转型升级行动。二是强化数字赋能转型。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培育若干5G工厂。发挥消费品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作用。支持制鞋、家具、家用电器等行业开展个性化定制和柔性生产。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作用,推动重点领域质量安全追溯建设。展示数字化转型典型成果。三是推动绿色安全发展。做好铅蓄电池、日用玻璃、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培育一批轻工领域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工作方案》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轻工企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基础领域技术突破。落实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支持轻工企业创新发展。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优化汇率避险服务。

       二是加强标准引领。加快家用电器、婴童用品、学生用品、运动器材、电动自行车等重点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制定家用电器、家具、玩具、造纸、皮革、照明电器等领域质量分级标准。每年制修订轻工领域标准300项。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提升标准制修订效率和质量水平。

       三是加强人才支撑。支持举办行业性创新创业大赛、轻工大国工匠推荐活动。开展全国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轻工业职业能力评价,举办石雕、陶瓷、鞋类设计师等职业技能竞赛。

       四是加强组织实施。建立部省会商交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发展问题,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轻工业生产效益。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加大产业发展政策要素保障,狠抓本工作方案落实,力争达到预期目标。行业组织要积极搭建行业交流展示平台,及时研究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对重点行业、区域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冲击影响,帮助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

        原文出处: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7/content_6895600.htm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工业司

STANDARDIZATION

155项行业标准及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再生五氯化锑催化剂》等32项化工行业标准、《水封式烧结环冷机》等22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铝灰渣》等13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含氯金物料中金量的测定》1项黄金行业标准、《石材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等10项建材行业标准、《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稀土抛光粉》等14项稀土行业标准、《压铸用模温机  能耗分等》等45项机械行业标准、《船舶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导则》等2项船舶行业标准、《制盐工业绿色矿山技术规范》等10项轻工行业标准、《纺织染整企业水系统集成优化实施指南》等6项纺织行业标准及《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道路试验方法及要求》等3项汽车行业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以上标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3年8月26日。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www.bzw.com.cn)“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7月26日—2023年8月26日

        附件:155项行业标准及3项国家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doc155项行业标准及3项国家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3年7月26日  

 

       原文出处:https://www.miit.gov.cn/jgsj/kjs/jscx/bzgf/art/2023/art_6769756a9b4b4f93a7d83ae082ed4381.html

最新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2023年度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受理情况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3〕105号

各有关单位:

  2023年度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项提名于2023年7月3日完成受理,经初步形式审查,符合纳入专家评审项目共51项。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现将有关项目向社会公示(见附件),具体如下:

  公示时间自2023年7月28日至8月6日,共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局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护。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512室;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3070636。

  特此通告。

  附件:2023年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受理项目清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原文出处:http://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1074337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一、《标准化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国现行有效的经济法之一,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最新版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请下载法律文本:标准化法.pdf

        原文出处: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4NzY0MzBhOTE%3D 

二、《标准化法》原文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予以立项,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予以备案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条例概况

       《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旨在加强标准化工作和促进质量提升和科技进步,提高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并公布,共七章五十条,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条例正文。

         原文出处: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MzZiYjE5ZDAxNzQwOWQ1MjM5MjUwYjI

         详情请下载条例正文文件: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正文

 

      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质量提升和科技进步,提高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省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和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备案;

       (三)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并建立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同时规划、同时推进和同时落实工作机制;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三)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促进标准市场化发展,提升标准供给质量,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和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对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地方标准听证制度,增强标准各相关方参与度。制定或者修订重要地方标准,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机构和科研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代表等标准相关方代表参与。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地方标准的,应当快速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制定立项评审,发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计划中应当明确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

       地方标准制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确有必要延期的,由标准起草单位于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处理情况等材料,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协调性、先进性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不少于七人的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实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方式审查的,参加审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审查意见应当经参与审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的委员不超过四分之一。

       实行专家组方式审查的,专家组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一般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专业领域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组成。审查时应当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审查意见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且反对的成员不超过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经技术审查后,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等材料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编号发布;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四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涉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版权的,只公开地方标准名称、编号等不涉及版权的相关信息。

       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由同级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复审结论公告后三十日内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启动修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启动复审:

       (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或者废止,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

       (四)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行业反映标准的技术要求过高或者过低的;

       (六)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鼓励社会团体将优势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创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文件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治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应用经实践检验效果好、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团体标准发布机构申请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开展团体标准示范试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形成先进生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应当明确产品检验方法及判定要求。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等环节。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和“世界标准日”“质量月”等专题活动,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对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者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标准全文,主动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变更情况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验证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三十一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标准化工作绩效评估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标准化指数研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章 标准化服务保障和国际合作交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服务机构的培育工作,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标准出版发行机构等参与标准化服务,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促进广东先进标准创新和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机构、标准化科研机构等依法开展标准宣传、培训、研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将先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纳入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资质认定范围,按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为社会团体和企业提供试验验证等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的人才培养纳入省人才发展战略,培养标准化知识基础扎实、专业水平高、熟悉国际标准化规则的人才。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专业、识标准的专业人才。

       支持高等学校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标准化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培养企业标准化工作人才。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免费向社会公开本省地方标准,为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标准化活动提供指引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加强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推动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等技术机构落户广东。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加强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工作,及时转化为广东先进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国(境)外相关团体、企业,共同制定先进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联保联防联控、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优先在智能制造、信息通讯、信用、旅游、交通、生态环境等方面推动标准互认和国际共享。

       鼓励和支持在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加大培育力度,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鼓励和支持本省标准通过认证等方式获得国际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严格执行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推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四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对地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改正。

       因情势变更不适宜继续开展地方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制定计划。起草单位未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制定计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可以采取约谈、调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等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企业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验证、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结论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准化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从事专门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2023年度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受理情况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2023年度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项提名于2023年7月3日完成受理,经初步形式审查,符合纳入专家评审项目共51项。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现将有关项目向社会公示(见附件),具体如下:

  公示时间自2023年7月28日至8月6日,共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局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护。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512室;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3070636。

  特此通告。

  附件:2023年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受理项目清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原文出处:http://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10743372.html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路面等级与面层类型代码》等37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批准发布《公路路面等级与面层类型代码》等37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路路面等级与面层类型代码》等37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现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03-17

         附件下载:2023年第1号

         37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详见原文出处:https://std.sacinfo.org.cn/gnoc/queryInfo?id=7C09E46A2B0B03680FD52DDDB4039B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