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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联盟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由粤港澳地区从事标准化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共同发起成立,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开展标准研制、理论研究、推广应用、产业化等活动的非营利性标准化组织

联盟介绍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

由粤港澳地区从事标准化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共同发起成立,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开展标准研制、理论研究、推广应用、产业化等活动的非营利性标准化组织。

成立背景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促进粤港澳三地标准互联互通,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特发起组建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

联盟宗旨

以“立足广东,联动港澳,辐射全国,走向国际”为目标,打造开放、透明、公平,共享、共有、共为的标准化活动平台,联合开展国际标准和湾区团体标准研制,促进粤港澳三地标准互联互通,以标准创新驱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联盟愿景

联盟以标准创新引领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为目的,并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响应国家大湾区战略,落实落地湾区标准。本联盟立足粤港澳新兴领域的国际标准部署,以“立足广东,联动港澳,辐射全国,走向国际”为目标,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标准互认机制,共同推动湾区标准的形成,并升级成“一带一路”国际区域标准。
(二)积聚粤港澳及周边地区优势资源,形成共为、共享机制。联盟将密切联结相关社会团体、企业、高校、基金会及国际化标准组织等,形成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发挥特长的合作模式,合理配备资源,用标准助推粤港澳及周边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着力填补各领域标准空白,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坚持以市场化需求为牵引,制定以标准实施和市场推广为主的标准制定和评价体系,面向国际,建成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团体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和服务平台,提高产业整体水平。

发起单位

深圳市标准化协会、珠海市标准化协会、广州市标准化促进会、广州市标准化协会、东莞市标准化协会、惠州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标准化协会、佛山市标准化协会、肇庆市标准化计量协会、清远市标准化协会、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香港货品编码协会、澳门物品编码协会、澳门物品编码协会、江门市标准化协会。

行业委员会

根据大湾区产业特色及联盟实际情况,参照欧盟的模式,分批培育专业领域的行业委员会,在大湾区标准创新发展的专业领域形成“专业+标准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创新体系。行业委员会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联动粤港澳三地上下游产业链,构建标准化和行业领域双精通的专家团队,负责各领域专业的以“湾区标准”为核心的大湾区标准创新工作。

联盟架构

联盟由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各行业委员会、若干工作组及成员单位组成

联盟负责人

伙伴会议

尹烨 主席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 主席
深圳市标准化协会 会长
华大集团 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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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烨 主席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 主席
深圳市标准化协会 会长
华大集团 首席执行官

执行委员会

但丹 秘书长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 秘书长
深圳市标准化协会 秘书长
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热成形分技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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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丹 秘书长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 秘书长
深圳市标准化协会 秘书长
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热成形分技术委员(SAC/TC186/SC2)委员
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塑料及塑料制品检验方法专业工作组(TC374/WG16)委员

咨询委员会

杨焕明 主任

华大集团 董事、理事长
中国科学院 院士
发展中国家科学院(TWAS)院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学部 委员
美国国家科学院、德国国家科学院、印度国家科学院、丹麦皇家科学院、欧洲分子生物学组织(EMBO) 外籍成员
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医学科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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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明 主任

中国科学院院士
华大基因董事长
中国医学科学院学部委员
发展中国家科学院 院士
美国国家科学院、德国国家科学院、印度国家科学院、丹麦皇家科学院、欧洲分子生物学组外籍成员

喻学锋 副主任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研究员
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
先进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所 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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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学锋 副主任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研究员
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
先进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所 副所长
武汉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 院长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杨鹏 副主任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标准负责人
腾讯知识产权部 副总经理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 委员
全国动漫游戏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委员
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委员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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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 副主任

腾讯公司标准负责人
集团安全管理部副总经理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 委员
全国动漫游戏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委员
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委员
武汉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 院长

行业委员会

生命和生物技术委员会 - 秘书处:华大智造

颜妙丽 秘书长

华大智造 资质中心高级总监
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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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妙丽 秘书长

华大智造 资质中心高级总监
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医疗器械分会专家
广东省医院协会委员

工业互联网委员会 - 秘书处:腾讯

代威 秘书长

腾讯集团标准事务中心总监
全国信标委人工智能分委会产品与服务组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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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威 秘书长

腾讯集团标准事务中心总监
全国信标委人工智能分委会产品与服务组副组长
智慧建筑标委会委员
全国信息安全标委委员
机构治理标委委员
中国计算机学会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理事
中关村标准化协会理事
中国标准化协会理事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理事

智慧物流委员会 - 秘书处:顺丰

高国庆 秘书长

顺丰集团标准化管理专家
全国资产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资产管理数字化标准工作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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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庆 秘书长

顺丰集团标准化管理专家
全国资产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资产管理数字化标准工作组委员
中国快递协会、快递业团体标准委员会委员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专家

联盟规章制度

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联盟标准研制流程)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英文译名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Standard Innovation Alliance,缩写为:SIA。

      第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是由粤港澳及周边地区从事标准化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立足依托广东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优势和港澳国际优势,联合开展国际标准和湾区团体标准研制,探索建立湾区标准互认机制,推动区域标准创新协同发展,创新完善各领域开放合作体制机制,以标准创新驱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深圳市标准化协会。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联盟的任务:

      (一)瞄准国际先进目标,关注研究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及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发展动向,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标准发展研究,为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建言献策。

      (二)加强粤港澳及周边地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协调沟通,积极推动标准互联互通。

      (三)探索建立区域性标准联合发布机制,共同编制、共同评审、共同发布、共同推动具有粤港澳大湾区特色的区域标准落地实施。

      (四)加强标准化相关领域科研合作,联合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共同推进形成湾区标准,乃至向国际标准升级。

      (五)共建共享标准化专家库,实现人才互助。

      (六)通过常态化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标准化数据信息共享互通。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本联盟实行伙伴会议制度,分为:组织伙伴、观察员及一般成员。

      第七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伙伴

      1、权利:

      (1)参加本联盟伙伴会议,享有议事权和投票权;

      (2)对所在地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初审,作为推荐单位的权利;

      (3)使用联盟标准权利;

      (4)联盟标准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的权利;

      (5)在联盟中有获得项目、资源和服务的优先权;

      (6)参加本联盟活动及项目的权利;

      (7)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8)获得联盟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9)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保护本联盟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需将联盟标准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供社会采用;

      (5)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6)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7)积极宣传联盟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联盟整体形象,为联盟推荐新成员;

      (8)有义务向本联盟举报业内出现的有损本联盟形象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

      (二)观察员

      1、权利:

      (1)参加本联盟伙伴会议,享有旁听权和建议权;

      (2)参加本联盟活动及项目的权利;

      (3)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4)使用联盟标准权利;

      (5)所参编的联盟标准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的权利;

      (6)获得联盟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7)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保护本联盟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需将所参编的联盟标准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供社会采用;

      (5)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6)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7)积极宣传联盟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联盟整体形象,为联盟推荐新成员;

      (8)有义务向本联盟举报业内出现的有损本联盟形象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

      (三)一般成员

      1、权利:

      (1)参加本联盟活动及项目的权利;

      (2)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3)使用联盟标准权利;

      (4)获得联盟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5)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保护本联盟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5)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6)积极宣传联盟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联盟整体形象,为联盟推荐新成员;

      (7)有义务向本联盟举报业内出现的有损本联盟形象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条件和程序:

      (一)加入成员条件:

      1、本联盟只接受单位成员的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4、有积极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5、在相关领域内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申请入会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入本联盟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和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

      3、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三)申请入会确认程序:

      申请单位联系所在地相关联盟组织伙伴递交申请资料,通过组织伙伴初审推荐,联盟秘书处复核后,方可具备成员资格,由联盟秘书处颁发成员证书。

      第九条 成员退会自由。成员退会时应交回成员证书。

      第十条 成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单位性质改变或者不再具备成员资格,且未主动提出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伙伴会议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伙伴会议。伙伴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听取审议联盟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伙伴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织伙伴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组织伙伴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伙伴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伙伴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伙伴会议负责。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伙伴会议的决议。

      (二)向伙伴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行业委员会。

      (四)管理联盟标准化活动。

      (五)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联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议。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委员可委托其所在组织的其他人参加。

      第十五条 联盟主席、联盟副主席、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和秘书长的出任:

      (一)联盟主席由深圳市标准化协会出任。

      (二)联盟副主席由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广州市标准化促进会

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珠海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标准化协会、佛山市标准化协会、惠州市标准化协会、东莞市标准化协会、江门市标准化协会、肇庆市标准化计量协会、清远市标准化协会、香港货品编码协会、澳门物品编码协会出任。

      (三)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深圳市标准化协会出任。

      (四)执行委员会副主任由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广州市标准化促进会、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珠海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标准化协会、佛山市标准化协会、惠州市标准化协会、东莞市标准化协会、江门市标准化协会、肇庆市标准化计量协会、清远市标准化协会、香港货品编码协会、澳门物品编码协会出任。

      (五)执行委员会委员由观察员出任。

      (六)秘书长由深圳市标准化协会出任。

      第十六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伙伴会议。

      (二)检查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执行委员会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执行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

      (三)协调本联盟伙伴开展工作。

      (四)研究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执行委员会决议,按财务预算决定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协助执行委员会主任组织落实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

      (三)处理与本联盟有关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政府资助。

      (三)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联盟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本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伙伴会议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伙伴会议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或依据本章程制定或补充的相关管理制度、协议文件,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伙伴会议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伙伴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联盟伙伴会议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事业的发展,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工作(以下简称为:联盟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2019〕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是由粤港澳地区从事标准化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共同发起成立,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开展标准研制、理论研究、推广应用、产业化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联盟宗旨:以“立足广东,联动港澳,辐射全国,走向国际”为目标,打造开放、透明、公平,共享、共有、共为的标准化活动平台,联合开展国际标准和湾区团体标准研制,促进粤港澳三地标准互联互通,以标准创新驱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联盟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授权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组织伙伴和所有成员单位使用,联盟组织伙伴需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供社会采用。

      第联盟以标准创新引领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为目的,并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响应国家大湾区战略,落实落地湾区标准。

      (二)积聚粤港澳及周边地区优势资源,形成共为、共享机制。

      (三)着力填补各领域标准空白,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

      第联盟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优先支持具有湾区特色,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三)以标准先进性为导向,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公开、公正、公平;

      (六)标准名称与标准化对象实际相符,清楚准确;

      (七)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八)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 联盟标准以团体标准格式编号发布,由团体标准代号、联盟标准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代号组成,联盟标准代号由粤港澳大湾区英文名称缩写GBA大写构成,编号规则如下

      第 联盟组织伙伴需等同采用联盟标准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编号示例:T/XXXX XXXX-XXXX。

      第八条 联盟标准以简体中文、繁体中文、英文编印。

      第九条 从事联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 3 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联盟由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各行业委员会、若干工作组及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伙伴会议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由组织伙伴+观察员组成,负责联盟重大事宜的决议。组织伙伴具有议事权及表决权,观察员具有旁听权及建议权。执行委员会为联盟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负责联盟决策的具体落实及工作的协调联动,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粤港澳三地权威专家组成,充当智囊团角色,为联盟发展献言献策。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联盟的日常工作。

      行业委员会负责各领域专业的以“湾区标准”为核心的大湾区标准创新工作。

      工作组负责各项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伙伴会议及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共商、共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才能通过。

      第三章 联盟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二 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复审阶段。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应符合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规定。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三 联盟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联盟成员)向对口行业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行业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通过后,递交至联盟秘书处;如无对口行业委员会,联盟成员可直接将立项申请递交至联盟秘书处(见附件二)。项目提案工作可常年申报,滚动管理。

      申请提案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提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第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该项目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适用范围、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 执行委员会对立项申请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正式立项。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 联盟标准正式立项后,由行业委员会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无对口行业委员会的,由联盟秘书处进行组织。标准编制工作组应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对相关事宜进行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 联盟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编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三)。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八 联盟标准编制工作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秘书处审查后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联盟组织伙伴需同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二十 征求意见期满后,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列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四),确定是否能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 标准编制工作组将经过征求意见后修改提出的理想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及有关附件提交至秘书处,经秘书处审阅签署后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二 联盟团体标准应进行技术审查,由标准编制工作组进行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给出结论。

      第二十三 标准编制工作组提交标准报批材料至行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并在十五天内负责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审查会,将相关资料提交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组由该标准涉及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原则上需从咨询委员会中邀请1位以上专家参会),人数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审查组中不应有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专家。执行委员会将派1名代表参会监督。

      第二十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五),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 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八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节 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九 联盟秘书处对联盟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编制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三十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执行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 通过审查批准形成标准报批稿,以“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名义在联盟网站发布,联盟组织伙伴需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见附件十)

      第三十二条 标准文本,连同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由联盟秘书处发布。发布的标准以声明公开的版本为准,不提供纸质版本。

      第六节 声明公开

      第三十三 应当在联盟组织伙伴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团体标准依法或依约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相关专利的信息。具体规定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采用已声明公开的联盟组织伙伴等同采用转化的自身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应当经联盟授权并自我声明公开。

      第七节 复审

      第三十五 联盟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对口行业委员会组织复审,如无对口行业委员会,则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联盟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八)。

      第三十七 联盟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联盟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联盟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联盟标准重新出版时,在联盟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和“前言”中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联盟标准作为修改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联盟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联盟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联盟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八 复审结果由联盟秘书处发布公告。

      第四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九 联盟团体标准实施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是指标准实施应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施标准的过程中应关注相关标准间的协调性,同领域的标准应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以保证标准实施的总体效果。

      (二)有效性原则是指标准是适应注重实效,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持续性原则是指实施标准应是各个环节符合标准要求,并不断改进实施方法,提升实施效果。

      (四)全面性原则是指标准实施应坚持共商、共议、共建、共发布、共产业化的原则,实施过程中促进粤港澳三地标准互联互通,做到立足广东,联动港澳,辐射全国,走向国际。

      第四十 行业委员会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解读、培训与贯宣等实施活动。若无行业委员会的,可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将各环节形成的数据和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联盟秘书处,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标准实施工作。

      联盟秘书处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以确保标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指导意义。

      第四十一 联盟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联盟秘书处可组织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和有效性评估。

      实施效果评价应监理实施评价工作组,制定标准评价方案,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准确的原则,按评价方案确定的 反映标准实施效果的指标体系、抽样方案、判定规则进行评价,通过验证、核实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确定标准实施效果达到的程度,给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

      有效性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应给出具体依据。

      第四十二 根据市场和产业需求,联盟秘书处可依据已发布的联盟团体标准,开展符合性评价活动制定发布相应的评价或认证制度,授权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证明产品、服务、体系符合联盟发布的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联盟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虚假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可以向联盟秘书处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章 存档管理

      第四十四 制定、修订联盟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联盟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 版权。联盟团体标准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所有,并授权联盟组织伙伴和所有成员单位使用。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未经联盟同意,不得印刷销售;联盟会员可通过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四十六 专利。联盟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进行声明,并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七 共同标准。联盟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宣贯、认证等推广应用实施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 标准的使用。联盟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及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联盟团体标准开展的宣贯、认证等推广应用实施活动须通过联盟秘书处批准授权。

      第四十九 责任。联盟团体标准的指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在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的,标准的编制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

      第五十一 联盟标准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 本办法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 本办法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二、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

      三、《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要点;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草案投票单;

      六、专家评审意见

      七、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复审结论单;

      九、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发布公告;

      十、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团体标准(封面式样)。

 

 

 

              附件一 ~附件九 -下载–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十: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团体标准(封面式样)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执行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委员会是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执行机构,对伙伴会议负责。为规范本联盟执行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履行本联盟章程中规定的关于执行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的职责和义务,使执行委员会恪尽职责、正确使用权利,依据本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受联盟伙伴会议领导,由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及日常性工作。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联盟组织伙伴及观察员派代表出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伙伴会议的决议。

      (二)向伙伴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管理行业委员会。

      (四)管理联盟标准活动。

      (四)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

      (五)制定本联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提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议。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委员可委托其所在组织的其他人参加。

      第六条 工作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方获通过。

      第七条 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征求全体与会者的意见。对坚持异议者,其意见在纪要中应予纪录。纪要定稿后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坚持科学、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不滥用评议权、表决权、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外传审议会议中的评议情况、表决结果以及相关企业资料或商业秘密等。

      第十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将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负责主持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协调本联盟伙伴开展工作;研究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副主任负责主管联盟分工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管其他副主任的工作,协助主任处理相关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深圳市标准化协会出任。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副主任由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广州市标准化促进会、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珠海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标准化协会、佛山市标准化协会、惠州市标准化协会、东莞市标准化协会、江门市标准化协会、肇庆市标准化计量协会、清远市标准化协会、香港货品编码协会、澳门物品编码协会出任。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观察员出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咨询委员会是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咨询机构。为规范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和议事纪律,明确委员的基本资格条件,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新委员加入、委员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保证咨询委员会工作顺利实施,依据《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组建成立,受联盟执行委员会领导,由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及日常性工作。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由粤港澳三地各领域学术界、产业界和标准领域资深专家组成。首届咨询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由联盟组建筹备组提名,经联盟执行委员会批准通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咨询委员会按照联盟工作计划,开展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也接受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评审活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遵循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及联盟发展规划,提出标准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接受联盟内、外企业及相关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

      (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委托开展技术咨询和项目评审;

      (四)向国家有关标准部门和相关标准计划提出指导和实施方案建议;

      (五)决定和处理联盟内相关技术咨询、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评审等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联盟秘书长提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由咨询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六条 工作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方获通过。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坚持科学、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不滥用评议权、表决权、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外传审议会议中的评议情况、表决结果以及相关企业资料或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将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加入与退出及除名

      第十条 新加入咨询委员会的委员。须由本人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2名以上知名专家(院士、联盟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推荐,经联盟执行委员会通过方可加入。

      第十一条 退出咨询委员会的委员。须由本人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咨询委员会审议,联盟秘书长批准,可以退出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对违反咨询委员会议事纪律或多次不服从咨询委员会工作安排、不履行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委员,由咨询委员会提议并报请联盟秘书处批准同意予以除名并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联盟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按联盟章程,负责处理联盟的日常工作,定期或随时向执行委员会汇报。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深圳市标准化协会,由深圳市标准化协会提供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组织落实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协助联盟主席开展工作。

      第五条 拟订联盟发展规划、联盟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联盟各项规章制度,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负责联盟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联盟与政府部门、成员单位等上下协调联系工作,承办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开展标准创新工作。

      第八条 出席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接受执行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第九条 负责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具体事务工作。

      第十条 负责联盟标准化活动的日常性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发展联盟成员,并对组织伙伴推荐过来的申请单位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提出违规成员除名议案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第十四条 负责联盟的对外宣传工作,特别重要的宣传活动,应请示联盟主席或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联盟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深圳市标准化协会出任,秘书长对秘书处工作负全部责任,视联盟发展情况,设副秘书长和秘书。

      第十七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联盟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 联盟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签发,使用“深圳市标准化协会公章”代章。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联盟的财务,在深圳市标准化协会财务部门设立单独帐目,由财务部门代为管理。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并接受联盟执行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向联盟执行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提出联盟经费收缴与开支的管理办法,报请联盟执行委员会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秘书处负责收缴联盟活动经费,包括会费、赞助、捐赠等,并负责联盟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联盟主席批准。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联盟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每年向伙伴会议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联盟执行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行业委员会设立及工作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业委员会是指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依据湾区不同产业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联盟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 行业委员会是联盟的组成部分,接受执行委员会的领导,在联盟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由联盟和行业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分别承担。行业委员会可自行制定章程及规章制度。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三条 行业委员会成立条件:

      (一)经联盟成员单位自愿发起,有产业化龙头企业愿意担任行业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行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相应的经费支持;

      (二) 有适应自身特点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其领域与现有行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

      (三) 有代表该领域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四) 能够在湾区产业代表一定的专门领域,并符合联盟各项业务工作的总体发展要求;

      (五)相关联盟组织伙伴同意做其指导单位。

      第四条 须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附件一);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法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和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

      第五条 材料报备联盟秘书处审核,经联盟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可由联盟正式公布行业委员会的成立。

第三章 人员设置

      第六条 行业委员会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5名以内、委员若干,原则上都应从联盟成员单位中选拔。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行业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探索建立区域性标准联合发布机制;

      (二)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以标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领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三)研讨标准与产业发展,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行业委员会应切实体现在该专业领域的引领作用,原则上须每年组织一次该领域的业务交流活动;

      (六)行业委员会也可以与联盟共同举办沙龙、论坛、研讨会、培训、展会以及各类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七)承办联盟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准则

      第八条 行业委员会应依据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规则,报联盟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行业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本委员会业务特点和代表领域相适应的业务活动,但需报经联盟秘书处形式审查后方可开展活动,必要时联盟执行委员会可派员参与。

第六章 主任职责

      第十条 行业委员会主任依据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一般而言,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委员会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委员会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联盟执行委员会汇报工作,向本委员会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行业委员会的执行、指导机构。

      第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联盟声誉的,联盟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十四条 行业委员会变更及撤销须经联盟执行委员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批准后方生效。

      第十五条 各行业委员会参照本准则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XXXX委员会》申请报告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鼓励联盟成员积极从事项目研究及标准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保护联盟知识产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标准化项目专有权、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联盟享有或者所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联盟执行委员会统一领导,联盟秘书处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登记和保护。

     第四条 联盟知识产权以联盟秘书处的名义申请登记。

     第五条 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对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创造的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第七条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如果是多方合作,项目合作方应就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事项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的使用权限和利益分配原则。

     第十条 由联盟全额出资的项目,其知识产权属联盟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联盟秘书处的名义申请专利和申报科技成果奖。联盟有权确定成果的使用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和联盟有优先使用权。未经联盟同意,研究成果不得转让或折资入股。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不宜申请专利的,可作为技术秘密,保密范围和期限在合同中规定,研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承担保密义务。联盟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在保密期内,未经联盟允许,不得利用论文、期刊、书籍、交流等形式私自披露其核心技术。对联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秘密,不受保密期限限制。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在申请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文献及相关文献的检索和分析论证,查明所立项目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说明拟立项项目的创新点不在已有知识产权之内,并提出项目完成后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计划,以避免重复研究,提升立项质量,并防止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 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同时必须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完成后,应当将全部记录、数据、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联盟秘书处归档。

     第十四条 联盟订立各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专利转让、许可等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撰写,内容完整、明确,格式规范、准确,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明确表述。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会议、参观、咨询等,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联盟制度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应避免因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参加展览等行为导致共有知识产权受到损害。

     第十七条 联盟对享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处置。鼓励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形式转移和运用联盟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按联盟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联盟有权责令其停止、改正并赔偿相应损失;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者,同时追究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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