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事业的发展,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工作(以下简称为:联盟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2019〕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是由粤港澳地区从事标准化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共同发起成立,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开展标准研制、理论研究、推广应用、产业化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联盟宗旨:以“立足广东,联动港澳,辐射全国,走向国际”为目标,打造开放、透明、公平,共享、共有、共为的标准化活动平台,联合开展国际标准和湾区团体标准研制,促进粤港澳三地标准互联互通,以标准创新驱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联盟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授权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组织伙伴和所有成员单位使用,联盟组织伙伴需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供社会采用。
第四条 联盟以标准创新引领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为目的,并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响应国家大湾区战略,落实落地湾区标准。
(二)积聚粤港澳及周边地区优势资源,形成共为、共享机制。
(三)着力填补各领域标准空白,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
第五条 联盟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优先支持具有湾区特色,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三)以标准先进性为导向,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公开、公正、公平;
(六)标准名称与标准化对象实际相符,清楚准确;
(七)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八)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联盟标准以团体标准格式编号发布,由团体标准代号、联盟标准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代号组成,联盟标准代号由粤港澳大湾区英文名称缩写GBA大写构成,编号规则如下
第七条 联盟组织伙伴需等同采用联盟标准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编号示例:T/XXXX XXXX-XXXX。
第八条 联盟标准以简体中文、繁体中文、英文编印。
第九条 从事联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 3 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联盟由伙伴会议、执行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各行业委员会、若干工作组及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伙伴会议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由组织伙伴+观察员组成,负责联盟重大事宜的决议。组织伙伴具有议事权及表决权,观察员具有旁听权及建议权。执行委员会为联盟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负责联盟决策的具体落实及工作的协调联动,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粤港澳三地权威专家组成,充当智囊团角色,为联盟发展献言献策。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联盟的日常工作。
行业委员会负责各领域专业的以“湾区标准”为核心的大湾区标准创新工作。
工作组负责各项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伙伴会议及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共商、共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才能通过。
第三章 联盟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复审阶段。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应符合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规定。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三条 联盟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联盟成员)向对口行业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行业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通过后,递交至联盟秘书处;如无对口行业委员会,联盟成员可直接将立项申请递交至联盟秘书处(见附件二)。项目提案工作可常年申报,滚动管理。
申请提案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提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该项目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适用范围、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对立项申请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正式立项。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六条 联盟标准正式立项后,由行业委员会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无对口行业委员会的,由联盟秘书处进行组织。标准编制工作组应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对相关事宜进行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联盟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编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三)。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联盟标准编制工作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秘书处审查后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联盟组织伙伴需同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列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四),确定是否能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将经过征求意见后修改提出的理想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及有关附件提交至秘书处,经秘书处审阅签署后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二条 联盟团体标准应进行技术审查,由标准编制工作组进行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给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提交标准报批材料至行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并在十五天内负责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审查会,将相关资料提交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组由该标准涉及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原则上需从咨询委员会中邀请1位以上专家参会),人数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审查组中不应有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专家。执行委员会将派1名代表参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五),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八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节 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对联盟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编制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执行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查批准形成标准报批稿,以“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名义在联盟网站发布,联盟组织伙伴需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见附件十)
第三十二条 标准文本,连同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由联盟秘书处发布。发布的标准以声明公开的版本为准,不提供纸质版本。
第六节 声明公开
第三十三条 应当在联盟组织伙伴等同采用转化为自身团体标准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团体标准依法或依约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相关专利的信息。具体规定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采用已声明公开的联盟组织伙伴等同采用转化的自身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应当经联盟授权并自我声明公开。
第七节 复审
第三十五条 联盟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对口行业委员会组织复审,如无对口行业委员会,则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联盟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八)。
第三十七条 联盟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联盟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联盟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联盟标准重新出版时,在联盟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和“前言”中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联盟标准作为修改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联盟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联盟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联盟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八条 复审结果由联盟秘书处发布公告。
第四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九 联盟团体标准实施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是指标准实施应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施标准的过程中应关注相关标准间的协调性,同领域的标准应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以保证标准实施的总体效果。
(二)有效性原则是指标准是适应注重实效,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持续性原则是指实施标准应是各个环节符合标准要求,并不断改进实施方法,提升实施效果。
(四)全面性原则是指标准实施应坚持共商、共议、共建、共发布、共产业化的原则,实施过程中促进粤港澳三地标准互联互通,做到立足广东,联动港澳,辐射全国,走向国际。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解读、培训与贯宣等实施活动。若无行业委员会的,可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将各环节形成的数据和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联盟秘书处,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标准实施工作。
联盟秘书处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以确保标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指导意义。
第四十一条 联盟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联盟秘书处可组织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和有效性评估。
实施效果评价应监理实施评价工作组,制定标准评价方案,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准确的原则,按评价方案确定的 反映标准实施效果的指标体系、抽样方案、判定规则进行评价,通过验证、核实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确定标准实施效果达到的程度,给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
有效性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应给出具体依据。
第四十二条 根据市场和产业需求,联盟秘书处可依据已发布的联盟团体标准,开展符合性评价活动制定发布相应的评价或认证制度,授权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证明产品、服务、体系符合联盟发布的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联盟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虚假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可以向联盟秘书处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章 存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制定、修订联盟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联盟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版权。联盟团体标准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所有,并授权联盟组织伙伴和所有成员单位使用。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未经联盟同意,不得印刷销售;联盟会员可通过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专利。联盟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进行声明,并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七条 共同标准。联盟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宣贯、认证等推广应用实施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标准的使用。联盟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及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联盟团体标准开展的宣贯、认证等推广应用实施活动须通过联盟秘书处批准授权。
第四十九条 责任。联盟团体标准的指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在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的,标准的编制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联盟标准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联盟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二、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
三、《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要点;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草案投票单;
六、专家评审意见
七、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复审结论单;
九、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发布公告;
十、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团体标准(封面式样)。
附件一 ~附件九 -下载–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标准工作管理办法
